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宗根辞去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刘宗根院长因工作变动,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职请求。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本人的辞职请求,决定接受其辞去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马俊杰为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马俊杰为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并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关于批准楚雄彝族自治州2016年州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16年12月29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州财政局局长卢显亮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州2016年度州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经审查,决定批准州人民政府提出的2016年州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楚雄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开展融资合作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审议楚雄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展融资合作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决定:
1. 同意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展合作融资2亿元,期限10年,年融资综合成本为5%。
2. 同意将采购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3. 资金到位后用于武定仁和水库建设。
4. 州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楚雄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开展水库项目
融资合作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审议楚雄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开展水库项目融资合作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决定:
1. 同意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开展合作融资16.4亿元,期限10年,年融资综合成本不超过6%。
2. 同意将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3. 所融资金用于永仁直苴水库、武定仁和水库、元谋依洒水库和挨小河水库、大姚红豆树水库、楚雄市响水箐水库、禄丰西河水库项目建设。
4. 州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楚雄彝族自治州 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楚雄州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设立方案的议案》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审议楚雄州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设立的议案》。会议决定:
1. 同意设立楚雄州政府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100亿元,期限为30年,年综合成本不超过6.5%(含税)。
2. 同意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 本基金主要用于我州创新基金、产业基金、政府基础设施基金、政府有关专项预算投资基金等政府预算出资份额的专项投资。
4. 州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楚雄州重点建设项目基金(建合基金)设立方案的议案》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审议楚雄州重点建设项目基金(建合基金)设立方案的议案》。会议决定:
1. 同意设立楚雄州重点建设项目基金,基金总规模初定50亿元,期限为10年,年综合成本不超过6.3%。
2. 同意将本基金所投资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中长期财政规划。
3. 州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楚雄彝族自治州 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金 有关事宜的议案》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审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金有关事宜的议案》。会议决定:
1. 同意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4个涉及资金3.24亿元,同意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投资项目4个涉及资金3.16亿元。
2. 同意州开发投资公司作为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回购主体,同意楚雄交投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南华县河库连通工程引水项目承接主体。
3. 同意州开发投资公司为农发重点建设基金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4. 同意将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5. 州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关于我州2015年度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的决议
(2016年12月29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审计局局长刘平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州2015年度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经审议,同意这个报告。按审计意见正在整改和没有整改完毕的单位和部门,应于2017年3月底以前整改完毕。整改情况由州人民政府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我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341名。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勇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有关问题的说明。决定如下:
一、会议批准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同意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勇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说明。
二、各县市和楚雄军分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选好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各选举单位应在2017年2月20日前完成选举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务,其中武定县应在2017年1月下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