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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5-0326002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6日 | 文 号:楚政办通〔2025〕18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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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5年03月25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自2017年11月16日《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实施以来,对推动楚雄州防范非法集资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氛围,推动工作稳步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此件有删减)
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目前我州为财政部门。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所称举报人,是指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奖励,各县市不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组织核查、谁负责认定”的原则,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州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申报,州级财政给予保障。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是否增加本级举报奖励经费预算,用于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各县市属地相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鼓励基层群众、村(社区)管理人员、小区安保及物业管理员、市场管理和市场监管人员、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格化管理员、公安民警、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临柜员工和支付结算监测管理员、金融监管和数据监控管理员等知情人,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及时提供非法集资线索和证据。对于除非法集资主谋、主犯或非法集资协助人以外,只要其提供的线索和证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第七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信访渠道不作为举报受理渠道。
各县市可根据工作实际,按规定组织开发手机应用举报软件和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载体,不断开辟新的举报途径向社会发布,州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将视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话、“12345热线”、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向属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谎报线索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借举报之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扰乱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举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情况属实,但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排除非法集资嫌疑的,不属于本条所述规定。
第三章 举报奖励原则和条件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举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确有较大帮助,经核实认定,可酌情予以奖励。
(二)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奖励执行,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地区、不同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地区或部门给予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跨地区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的,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向受理举报的部门提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真实有效信息。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举报事项,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如宣传资料、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影像资料)等。
(三)举报的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真实客观,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范畴,且经认定对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非法集资信息进行举报的。
(三)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基层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监督员、志愿者除外),以其工作职责和身份获取非法集资线索和案件信息进行举报,或以直系亲属身份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四)举报的事实(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五)举报的事实(线索)已经被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六)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但对查明案情、追赃挽损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除外。
(七)举报人系非法集资人或者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八)举报人举报的同一事项在涉及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有立功表现受到奖励,且获奖金额高于本次举报认定应获奖金额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受理登记:各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安、乡镇、村(社区)等单位,都可以受理非法集资举报,举报情况核查和奖励认定兑现由各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统筹负责。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登记,留存相关举报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不予受理:
(一)举报人的举报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非法集资行业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的。
(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有关部门发现掌握,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非法集资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为防止多头举报、多头受理,省、州有关部门接到的州内举报,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移交相关县市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核查处置:受理非法集资举报后,各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市场监管、公安、金融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并督促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核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意见备查。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线索,要将核查情况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按照行政或刑事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
针对跨区域的举报线索核查工作,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其余涉及县市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组织协同属地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安、行业主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奖励认定:举报奖励由组织开展线索核查的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在受理举报60日内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行业主管、司法机关等部门共同协商认定,认定结果要及时反馈举报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认定的方式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兑付奖励: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采集物质、现金、转账等方式兑付奖励,一般应在审查确定举报奖励后10日内向举报人兑付奖金。物质奖励应尽量做到举报后及时兑现,获得物质奖励的举报人,不影响后续现金奖励的认定。
为提高举报奖励兑付时效,奖励资金可先由县市财政垫付,半年或年终一次性报州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州财政结算,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经费中划拨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七条 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指定地点申领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被委托人还应当出具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书面委托书(原件)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对经核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等级评定和奖励兑现:
(一)提供举报对象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或经查证未兑付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为一级线索,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二)提供举报对象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直接、间接证据或经查证未兑付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二级线索,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提供有重要价值的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未兑付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三级线索,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提供部分有价值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未兑付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的举报线索为四级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支持和帮助,提供有价值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未兑付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举报线索为五级线索,奖励人民币1500元。
(六)积极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支持和帮助,大胆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价值线索和信息,经查证未兑付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达到行政立案条件的举报线索为六级线索,奖励人民币800元。
为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实现早发现、早处置的工作目标,对举报人举报非法集资实施奖励全覆盖。对大胆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反映非法集资信息和风险线索,积极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支持帮助,达不到以上6个现金奖励标准的,可根据举报线索价值对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单个奖品价值控制在50元—100元人民币范围内。
第十九条 在认定或实施举报奖励后,随着调查、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发现举报线索满足更高一档奖励标准时,奖励兑付需核减前一档认定或实施的奖励金额。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处理、跟踪、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相关制度,优化细化工作流程,杜绝各个环节不作为、懒作为和乱作为。要加强举报奖励办法宣传发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制度落实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切实推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落细落实,有效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认定记录、线索移交记录、奖励事项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拨付文件、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举报奖励工作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泄露可追溯机制,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知悉范围,向其他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接受奖励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交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举报奖励事项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的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定期向州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需要不断探索完善,执行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州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17〕87号)和《楚雄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楚处非领〔201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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