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云南省委、省政府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举报件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转交楚雄市、禄丰县认真调查核实,并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现将第四期2件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楚雄市苍岭镇坝塘养殖场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近年来,楚雄市苍岭镇黎家村委会村里的坝塘被村委会承包给外地人经营,合同上注明的是只养鱼,但是承包商实际在该坝塘里养鱼养鸭子,将死鱼死鸭就地扔在坝塘边,腐尸味道影响周边村民生活;村里日常用水(洗菜、洗衣等)均是取自该坝塘,增养鸭后无法继续使用。”
(二)调查情况
针对举报的问题,楚雄市委、市政府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于9月11日组织进行了实地调查,9月15日又再次深入陈家村村民小组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进一步核实情况。经调查,举报件反映的“合同上注明的是养鱼,但是承包商实际在该坝塘里养鱼养鸭子”情况,经核对合同内容,第4条第2款为:“所属水库管理的2亩左右的土地,搭配给乙方使用,且养殖品种不限”,举报内容不属实;举报件反映的“将死鱼死鸭就地扔在坝塘边”情况,经实地查看,坝塘周边无死鱼死鸭,且无生活垃圾,举报内容不实;举报件反映的“村里日常用水(洗菜洗衣等)均是取自该坝塘,增养鸭后无法继续使用”情况,经调查了解,该村已于2006年从沙田河山架通自来水,之后无村民在该坝塘饮水及洗衣洗菜,该坝塘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养殖后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用水,举报内容不实;举报件反映的“腐尸味道影响周边村民的生活”情况,经调查了解及实地核实,无腐尸味,但鸭粪气味在气温较高时候偶尔有一定影响。总体来说,举报内容部分属实。该养殖场距离居民不足500米,不符合养殖场选址。
(三)整改情况
一是认真进行调查。工作组于年9月11日至15日期间先后4次到实地走访调查,对周边村民及养殖户朱启才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并于9月15日下午召开了由陈家村村小组干部、养殖场周边农户共16户参加的调查核实会议,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询问。二是就限期拆除养鸭场达成共识。经楚雄市农业局、苍岭镇人民政府、李家村委会、陈家村村小组16户农户、企业主5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商定2017年10月1日前拆除养鸭场,并对养殖场地进行消毒处理。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责成市农业局、苍岭镇政府监督养殖户朱启才限期关闭养鸭场,对养鸭场地进行全面的消毒处理。二是责成楚雄市农业局、苍岭镇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监管力度,加强企业日常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三是要求养殖专业户和规模化养殖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环境管理,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二、关于禄丰县土官镇采石场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禄丰县土官镇海田村委会一采石场距海田村约400-500米,开采过程中粉尘对周边村民影响较大,爆破时引起居民房屋震动较大,开采严重破坏生态,景观影响较大,石场运输压坏通村公路”。
(二)调查情况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禄丰县委、县政府成立了转办件办理工作组,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举报件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举报人反映的“开采过程中粉尘对周边村民影响较大”的问题基本属实,该石场对粉尘管理方面有一定的意识,近几年来基本没有涉及该石场粉尘影响方面的信访,现场核实中,由于该石场停产,粉尘影响情况暂无法具体核实;举报人反映的“爆破时引起居民房屋震动较大”的问题不属实,经禄丰县公安局对距离采石场1000米内的全部6户居民进行入户调查,居民未提出房屋损毁诉求,也未提出申请鉴定;举报人反映的“采严重破坏生态、景观影响较大”的问题基本属实,该采石场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不涉及各级公益林林地,各项审批手续齐全合法,但存在“使用林地手续已到期部分企业已进行了部分植被恢复,但成效不明显”的问题,针对该问题已要求采石场进行及时整改,预计于2017年12月20日前整改完成后向禄丰县林业局申请验收;举报人反映的“石场运输压坏通村公路”的问题基本属实,禄丰土官山阴冲采石场经过该通村公路主线2800米,石场运输车辆是该道路路面损坏的原因之一,针对通村公路主线路面轻微破损的问题,禄丰土官山阴冲采石场已按9月12日土官镇人民政府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已于2017年9月15日将三处轻微破损路面修复完毕。
(三)整改情况
一是向企业下发了《关于要求禄丰土官山阴冲采石场对有关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责令企业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消除环境隐患,并对工艺环节的洒水喷淋降尘设施进行进一步完善,在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通过验收前,该采石场不得恢复生产。二是向企业下发了《关于禄丰土官山阴冲采石场涉及使用林地情况的整改通知》,要求对未恢复到位地块严格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要求覆土,以便今后恢复植被。已进行植被恢复地块需安排专人照管,并购进部分备用优质苗木补植。上述两项整改措施须于2017年12月31日完成。三是要求企业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三处轻微破损路面修复完毕,同时在原来定期清扫及运输遮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清扫的频次。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督促该采石场按照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积极进行整改。同时加强环境监管,始终保持执法监管的高压态势,加大企业环保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力度,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企业粉尘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二是严格执行环保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环保部门信息公开网站公开企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发改、经信、环保和安监等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楚雄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9月19日